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5.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7.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八条 努力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努力为教育事业作贡献。
第九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科普、支教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
第十二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是受理违背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是否遵守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会科研项目、论文评奖资格等。
4.开除其会籍。
5.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本会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会学术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