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英文名称: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OCAL EDUCATION HISTORY AND ANNALS,缩写:CALE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地方教育史志(包括地方教育年鉴、教育志、教育史、老解放区教育史、教育人物、校史)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有志于研究地方教育史志的广大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教育史志编写人员,积极开展地方教育史志的研究咨询活动,以提高各地教育史志编研单位和广大史志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促进各地教育史志编纂工作和教育改革,使之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各地教育史志工作, 组织经验推广和成果交流活动;

(二)开展教育史志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三)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教育史志编研工作的协作;

(四)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和年会;

(五)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六)承担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分派的编纂任务和研究课题;

(七)参与地方和学校开展教育史志和学校文化研究、传播和建设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地方教育史志专门机构或教育科研所(院)的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 向本会履行申报备案手续;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总结经验、交流有关成果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召开全国性学术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4名。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1219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