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或常务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章程,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列席社会团体相关会议,应在相关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召开监事会。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