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制度

2025/02/26 来源:/ 2597

研究会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以保证研究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一、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法人证书是本研究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经研究会理事会授权,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法人证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中国地方史志研究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处签批。 

(四)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处签批。 

(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本研究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处签批。 

五、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秘书处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办完业务,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研究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八、本制度由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