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12/05 来源:/ 2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各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根据相关研究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是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研究会章程和研究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学术交流与研讨;

(三)为相关科研、教研等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向研究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受研究会委托,代表研究会参加有关国际研究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研究学术组织和科研专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承办研究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及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理事长、秘书长的基本情况;

(三)提供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住址或挂靠单位的意见等。

第八条  分支机构更名,变更住所、挂靠单位、负责人应向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秘书处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理由和变更的办法;

(二)新的负责人(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及人事部门的意见)名单;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中国教育史志研究会上报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注销。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并接受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每年11月下旬前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给研究会,各项活动要按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报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须在当年12月上旬前提出。重大事项和建议应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挂靠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不超过 15 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及会议纪要及时报送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需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研究会委托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变更挂靠单位,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研究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五)对研究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收费;

(二)挂靠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会费返还收入。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不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由研究会统一负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