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2/12/05 来源:/ 2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研究会稳定、持续发展,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及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会全部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体制是 “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研究会所有经费收支必须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不允许另立账户或委托外单位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五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编制客观真实的年终决算和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研究会财务状况,对研究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理事会及会长、秘书长每年定期听取财务状况汇报,财务人员定期进行财务自检。重大财务经费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分支机构各项经费收支由研究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预算是指研究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研究会预算根据国家财政政策、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项目特点等确定。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研究会参考历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研究会(含分支机构)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财务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核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研究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合理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研究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指研究会根据章程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指研究会根据章程及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包括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指研究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拨款或其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指研究会接受国内外机构或者个人合法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四条  研究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管理收入。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全部纳入研究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会各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开具相应合法票据。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费用是指研究会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合理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研究会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及因业务而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邮寄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工会经费、党建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其他费用,是指研究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或管理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八条  研究会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研究会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费用纳入研究会预算,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研究会从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独立核算,专管专用。

第二十条  研究会各项费用原则上应执行无现金结算,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研究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采购、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研究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分析偿债能力,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研究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报告。

研究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研究会收入、费用、净资产及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使研究会各项经济行为规范合法有序的进行的保障。研究会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内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研究会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的财务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财务印鉴、票据及网银设备等应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